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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20 09:32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学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学生成长过程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学院对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转递、提取、邮寄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培养人才、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专人负责,严密保管的办法。

第四条 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遵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人员须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服从教务处学生档案管理人员的安排

第二章 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

第五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是学生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新生报到时,各二级学院应将密封完好的学生档案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教务处,教务处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柜)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学籍科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完善、管理及转(投)递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协助完成学生毕业时学生档案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

1.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材料或中等职业学校档案材料

2.《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登记表

3.《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表》;

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军事训练成绩鉴定表》;

5.《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6.学生在校期间相应的奖、惩记录及其它材料

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云南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通知书)

8.正式党员入党归档材料。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

第七条 其它装入档案的材料,涉及到的提供部门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按时提供。

第八条 档案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的材料,且需要根据材料出处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第九条 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学院(部)、年级、学生及时间等。凡按规定应由个人填写的归档材料,本人必须如实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第十条 各类材料必须使用A4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四章 档案的借阅

第十一条  学院从事学生工作人员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或教务处领导批准,方可借阅本院的学生档案,并按查、借阅规定予以登记。校外人员查(借)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有所在单位查(借)阅档案介绍信,由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借)阅。凡是同意查(借)阅学生档案的,需要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第五章 档案转递、提取工作

第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完成后教务处学籍科将密封好的学生档案从原班级整理后放入转入班级,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提取

(一)对于清退或注销学籍、转学、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材料由学生来教务处办理离校时一并提取;学生委托他人办理离校手续时,档案由辅导员提取并联系学生寄回,在确认学生到档案前辅导员务必保留好邮寄档案快递单

(二)对于按规定休学的学生,其档案材料在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教务处保管,待学生复学后整理装入新班级。

(三)参军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其档案材料在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仍由教务处保管,如学生需提取档案到部队,可由学生本人或委托辅导员提取。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回校办理手续时,将档案一并带回,办理完复学手续后交至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人,由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移交教务处归入新班级

(四)提取学生档案时,须填写《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自提档案告知书》(附件1)。

第六章 档案邮寄

第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由二级学院封装,教务处统筹安排并邮寄。档案邮寄前,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及辅导员需逐一核对学生档案清单,不得有缺失,错误。核实邮寄地址,确保档案准确投递。如邮寄前有学生改派单位,须及时做好更换地址工作。

第十六条 档案封装有误或不全等原因被退回,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和毕业生辅导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核实并补全学生档案,按照准确地址送达。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阅、批注、抽取、撤换和污损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借)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记档案内容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及私自存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离校手续完备的毕业生档案,对利用职权违反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条 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要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虫、防尘、防光、防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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